『外理小史』中国外理历史变迁(上)

中国外轮理货有限公司

将迎来59岁生日

“优质服务公正报国”

是中国外理近60载坚守的使命

如果把中国外理发展历程

比作一条悠远的河流

小编就是一名拾贝者

重新拾起那些珍贵的东西

旨在追溯中国外理发展的历史足迹

传承先辈们艰苦创业的精神财富

弘扬中国外理光荣的历史传统

今天 就让小编带你一起

走进这拾贝博物馆

 序 言 


外轮理货对很多人来说是一个颇为陌生的行业,因此“外理人”常自我戏称为第七十三行,就是这样一个默默无闻的小众行业经过几代人的艰苦努力,走过了近59年的奋斗历程。“不忘历史、方得始终”,今天小编和大家带着仪式感,回望中国外理59年历史变迁。

中国外理历史变迁(上)

01

整顿统一期(1961-1966)


1、统一外轮理货管理并成立中国外轮理货公司

早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就开始发展理货业务。1961年前,外轮理货工作一直是交通部的一项远洋运输代理业务,没有一个完整的行业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与各港口的隶属关系也不明确。当时的外轮理货工作有些由当地外轮代理公司办理,有些由当地港口内理代办,管理混乱,职责不清,纠纷不断,影响了我国带外贸易业务的正常开展,给国家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和政治上的不良影响。

此类情况引起交通部高度重视,要求把外轮理货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中心工作。1961年,交通部下发《关于统一外轮理货工作的通知》(交运商[61]干第160号文),明确从1961年9月1日起所有外轮理货工作统一交由各港务局负责,对外以“外轮理货公司”名义接受理货业务,收取理货费用。外轮代理公司代办联系与转达工作,不负实质责任。内部遂制订了一个《外轮代理公司与理货公司相互职责规定》。这就是我国目前外轮理货业务不直接接受船公司委托,而由船舶代理人委托的历史由来。

(总公司1989年内部发行的《外轮理货文件汇编》)


同时,交通部明确外轮理货管理权限由远洋运输总局代理处移交到运输总局(后为水运总局、海洋运输管理局)商务客运处,厘清了委托方和受理方的关系。在运输总局内设中国外轮理货公司,自成立起就是一个政企合一的公司,完全行使理货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人员也全是行政编制,运输总局正、副局长兼任公司正、副总经理。鉴于公司是从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分出成立的,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是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52)财经密字第三六七号文批准成立,故中国外轮理货公司成立没有再办理批准手续

2、规定外轮理货公司统一名称

1961年,交通部运输总局下发《关于规定外轮理货公司统一名称的通知》(运商[61]字第231号),明确各外轮理货公司对外名义统一规定为“某某外轮理货公司”

3、成立10个港口外轮理货公司

1962年,交通部下发《关于加强外轮理货工作的指示》(交运商[62]干字第2号),要求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上海、黄埔、湛江、八所等八个港口成立“外轮理货公司”作为各港的一个附属单位,烟台、连云港两港在商务(货运)科内成立外轮理货组,对外挂“外轮理货公司”牌子。

4、首次颁发外轮理货业务章程和管理办法

1963年6月15日交通部印发《关于颁发“中国外轮理货公司业务章程(试行草案)”和“中国外轮理货公司理货办法(试行草案)”的通知》(交水商[63]干字第104号),这两个制度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外轮理货行业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具有里程碑意义

(总公司1989年内部发行的《外轮理货文件汇编》)


5、调整外轮理货公司体制

1963年6月15日交通部下发《关于调整外轮理货公司体制的通知》(交水商[63]干字第93号),做出调整外轮理货公司体制的决定,要求各港成立独立的“外轮理货公司”,与港务局分开,直接接受交通部水运总局领导,但由于条件所限,暂采取由港务局代交通部领导的过渡形式,直接接受港务局局长(或主管业务的副局长)领导。后来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当年这项具有前瞻性事关理货公正性独立性全局性的体制改革最终未能成为现实。

02

文革冲击期(1966-1971)

受文化大革命的严重冲击,交通部的行政工作在1966年末至1967年5月基本瘫痪。1967年6月至1970年6月,是交通部实行军事管制时期。外轮理货公司也遭到了前所未有的严重干扰和破坏,刚刚建立起来的外轮理货管理体系和制度,以及取得的初步成果又化为乌有。各港外轮理货公司也被解散,有的改设为港务局革委会生产组内的一个理货组,成为有名无实的虚设机构。理货人员流失、理货质量倒退、理货干部遭受迫害,理货工作名存实亡。

说到这里,小编意外的找到了下图这本1969年文革期间由外轮理货人员和河北大学教育革命小分队同志共同编制,供理货人员在工作、生产中参考使用的《外轮理货手册》。


(文革期间天津港编制的《外轮理货手册》)


03

恢复发展期(1971-1987)


1、限期恢复外轮理货公司

根据国务院李先念副总理“废除的制度凡是合理的要立即恢复,如理货限期恢复”的指示,1971年9月24日,交通部印发《关于限期恢复外轮理货公司和加强外轮理货工作的通知》([71]交水运字1170号),


(总公司1989年内部发行的《外轮理货文件汇编》)

强调外轮理货是一项涉外性很强的生产业务工作,关系到国家信誉。指出,许多港口对理货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理货机构不健全,专职理货人员被削弱,理货制度松弛,有的港口在外轮理货中以多报少,漏装漏卸,签证以我为主,造成不良影响。中央首长对外轮理货工作的错误,曾提出严肃批评。要求凡未恢复外轮理货公司的港口迅速恢复起来,公司直属港务局党委领导

2、改变全国外轮理货统一名称

1972年4月30日,交通部印发《关于各港对外轮理货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72]交水运字759号),通知指出全国十七个对外开放港口都恢复了和健全了外轮理货机构。要求各港外轮理货机构的名称,对外统一称为:中国外轮理货公司(地名)分公司,并刻制印章。明确外轮理货分公司是港务局的一个直属单位,实行内部独立经济核算。

3、交通部加强外轮理货机构管理

1974年7月23日至8月1日,交通部在山东烟台组织召开外轮理货工作座谈会。会议要求:一要加强对外轮理货工作的领导,指定一名局级领导分管外轮理货工作;二要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有关规定,对外轮理货工作要给予应有的重视;三要解决理货人员的不足问题,各港口在增添外轮理货人员时,可适当增添一部分女理货人员;四是加强对各港外轮理货质量的统计考核工作。

1978年4月11日,交通部印发《关于加强外轮理货的通知》([78]交港字502号),进一步明确外轮理货工作的重要性,要求解决好外轮理货分公司的机构、体制问题,建立名副其实的外轮理货分公司,设立必要的机构,隶属港务局和总公司双重领导,实行独立核算,承担有限的经济责任

(改革开放初期上海外理公司的办公环境)

1980年4月1日,交通部印发《关于解决各港外轮理货分公司体制和人员问题的通知》([80]交水运字680号),通知要求:一各港要成立外轮理货分公司,受港务局和外轮理货总公司双重领导,党政工作以港务局为主,业务工作以总公司为主;二各港外轮理货分公司隶属港务局领导,不得下放到作业区领导;三指定一名副局长分管外轮理货工作,经常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四各港外轮理货分公司作为港务局的所属单位,实行内部独立经济核算;五港务局要督促检查外轮理货分公司贯彻执行外轮理货规章制度;六各港外轮理货分公司的建制随港务局机关定,即:港务局机关设处室的,外轮理货分公司则为处级单位,设科室的,则为科级单位

(80年代初期秦皇岛中理公司的办公环境)

4、启用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名称

1980年8月13日,中国外轮理货公司印发《关于启用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新印章的通知》([80]中外理总字第15号),自一九八零年八月十五日起启用“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新印章,同时废止“中国外轮理货公司”印章

(总公司1989年内部发行的《外轮理货文件汇编》)

下图为中国外理总公司1980、1981、1982年发行的挂历的封面,虽然有些微微泛黄,但是底部的公司名称还是清晰可见。小编发现1980、1981年印制的挂历上还是“中国外轮理货公司”的名字,但是在1982年挂历上,大家就可以看到印制了“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新名字啦~

(总公司1980、1981、1982年发行的挂历)

5、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1982年,根据国家机关体制改革精神,交通部将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改革为企业编制性公司,即人员为企业编制,经费为企业开支。经交通部领导批准,从1983年1月起,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向各分公司提取企业管理费

1986年10月22日,交通部印发《关于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向各分公司提取管理费和留利的通知》([86]交海字783号),根据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港口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精神,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向各分公司(含办事处)提取管理费和留利

6、各港外轮理货分公司相继恢复和成立

1979年前,按照交通部要求,17个港口先后恢复成立了外轮理货分公司,分别为:大连分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天津分公司、烟台分公司、青岛分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温州分公司、福州分公司、厦门分公司、汕头分公司、黄埔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湛江分公司、北海分公司、海口分公司、八所分公司

下图是中国外理总公司1977年发行的挂历(实物由中国外理副总经理高伟提供)。挂历封面的背面,分别是17家分支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总公司1977年发行的挂历封面)


(总公司1977年发行的挂历封面背面)

1979年之前成立的外轮理货分公司批准文件未查找到相关档案和信息,小编推测之前只要各港务局批准成立就可以。如:1978年4月1日,上海港务局批准恢复成立上海外轮理货公司,于7月1日正式运行,恢复后的公司名称为:中国外轮理货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地址在中山东一路13号海关大楼二楼。

1979年2月13日,中国外轮理货公司印发《关于成立中国外轮理货公司宁波分公司的通知》([79]中外理总字02号)

1980年1月23日,中国外轮理货公司印发《关于长江对外开放港口成立中国外轮理货公司建立电报挂号刻制印章的通知》([80]中外理总字01号),要求南通、南京、芜湖、九江、武汉、城陵矶、重庆等7港相应成立中国外轮理货公司分公司,张家港暂不成立分公司,作为上海分公司的一个理货队,由上海分公司直接领导。

下图为80年代的外轮理货公司芜湖分公司办公地点,小编发现大门处有三块牌子,分别是芜湖港务管理局、中国外轮理货公司芜湖分公司、中国外轮代理公司芜湖分公司,小编分析,当时三个单位在一个楼里工作。

(图片提供者:中国外理高伟副总经理)

1981年4月15日,交通部印发《关于成立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中国外轮理货公司沈家门分公司的批复》([81]交远字732号)


1981年6月5日,交通部印发《关于同意成立中国外轮理货公司蛇口分公司的批复》([81]交远字1166号)


1981年8月8日,交通部印发《关于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北京理货部正式成立并于八月十日开始承办理货业务的通知》([81]交远字1611号)


1983年5月11日,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印发《关于组建中国外轮理货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83]中外理总字第09号)


1983年6月10日,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印发《关于组建中国外轮理货公司防城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83]中外理总字第12号)


1984年5月23日,交通部印发《关于同意成立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海门分公司、中国外轮理货公司海门分公司的批复》([84]交海字956号)


1985年3月23日,交通部印发《关于同意成立威海、龙口外轮代理分公司、外轮理货分公司的批复》([85]交海字646号)


1985年5月28日,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印发《关于同意成立丹东外轮理货分公司的通知》([85]中外理总字第28号)


1986年3月1日,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印发《关于同意成立中国外轮理货公司江阴分公司的批复》([86]中外理总字09号)


1986年3月26日,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印发《关于同意成立中国外轮理货公司九洲分公司的批复》([86]中外理总字12号)


1986年6月3日,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印发《关于同意成立中国外轮理货公司石臼分公司的批复》([86]中外理总字23号)


1986年7月10日,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印发《关于同意成立中国外轮理货公司安庆分公司的批复》([86]中外理总字31号)


1986年12月27日,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印发《关于同意成立中国外轮理货公司镇江分公司的批复》([86]中外理总字56号)


据史料统计,截止1987年底,全国共设立39家外轮理货分公司和理货部。


中国外理的历史长远厚重,说了这么多,只讲了一半,我们下次再讲后半部分,请大家耐心等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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